县经济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青田县鞋服行业产品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经商〔2021〕1号),于2021年1月5日正式发布。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实施时间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县鞋服行业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审核等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关于公布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5号)、《关于下达2020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16号)、《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53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等。
三、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2021年1月5日)起施行,该专项资金使用完毕止。
四、政策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工作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5号)、《关于下达2020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16号)、《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53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等文件要求,我县作为鞋服行业产品升级改造工作实施地区,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我县鞋服行业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审核等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2020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提升发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青田县鞋服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包括:指导项目立项,督促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申报补助。县财政局负责青田县鞋服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统筹管理,配合做好项目审核、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的原则,在保持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总体稳定前提下,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坚持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采取一年度申报一次的方式,项目实际投入经审计后按比例拨付,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补助对象
2020年1月开始实施的属于鞋服行业范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扶持重点
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着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着力推进装备智能化改造。围绕鞋服产品智能化、精品化和绿色化等发展需求,对支撑鞋服产品智能化升级、个性化定制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第七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生产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列入省“四个百项”的项目补助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设备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可申请预拨付补助额的30%,原则上一个项目预拨付金额不超过300万。
第八条 申报程序
项目补助申报和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有关奖项一同开展,组织相关企业申报。经第三方机构审计、企业申报、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县经济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补助金额。列入省“四个百项”的项目,经企业申请,县经济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商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预拨付的方式开展。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已享受本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的补助。
第九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项目需提供如下资料:
1. 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2. 青田县投资类奖励项目申请表(见工业经济发展有关奖项申报文件);
3. 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申请预拨付的项目需提供如下资料:
1. 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2. 项目实施前,填报《青田县鞋服行业产品升级改造项目资金预拨付申请表》(附件1);
3. 项目完成后,提供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审核
一般项目审核程序参照县工业经济政策相关奖励申报审核程序。对于申报鞋服产品升级专项资金预拨付的项目,由企业申请,经县经济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确定预拨付金额,并进行公示;项目完成后,企业提供合格的审计报告,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拨付金额,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经审核确定的补助项目,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重大环境保护事件、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税收违法事件以及综合评价排名末档的企业不得享受该专项补助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该专项资金使用完毕止。
青田县经商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