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青田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2日
青田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2017〕6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7〕4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重要部署深化价值“消薄”攻坚提升行动的意见》(浙组〔2019〕1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是指专项资金补助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物业经济、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
第六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在兴办项目的出资方式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单独出资兴办、参股联合发展、兴建设施定向出租收取固定回报等方式。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乡镇(街道)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重视,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
(二)符合中央及省市县提出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项目内容具体;
(三)村级组织有较强的号召力、能带领村民群众议成事、办好事;
(四)乡镇(街道)、村具备发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资产、资源、区位等基础条件;
(五)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明显;
(六)村两委班子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积极性高,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配套资金能够及时筹集到位。
(七)2016年以来已经列入中央试点的村或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分配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储备库。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总体安排,县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消薄”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布置下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通知。各乡镇(街道)按照通知要求,向县“消薄”办提交拟建项目申请,参加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县“消薄”办负责对各地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通过初审的,由县“消薄”办、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按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评选确定进入项目储备库名单,项目储备库名单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及更新。评审期间,邀请监督部门的有关同志对评审活动实施监督。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申报主体书面申请报告(应载明项目建设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二)按行业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需核准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文件。(三)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村两委的决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项目申报的决议、公示材料。(四)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
第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在年度计划项目上报前,将拟建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及时进行项目预申报。项目涉及多个村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将拟建项目在所涉及的各个村进行公示。项目实施主体要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第十一条县“消薄”办、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补助资金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确定拟建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单独出资兴办的项目,村两委对项目申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安全和管护负总责。村级组织参股建设的项目,村两委参与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村集体所占股份权益不受侵害,督促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三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总体要求,并应按相关手续审批到位。
第十四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方,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当年内必须开工建设;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撤销该项目计划。被撤销项目的村,2个年度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调整的,属于项目变更,须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在项目实施主体、施工方和乡镇(街道)政府三方完成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县“消薄”办提交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县财政联合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乡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进度拨款。工程完工前拨付不超过80%补助资金,完工验收后拨付余款。项目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酌情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根据县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项目计划,结合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统筹做好项目安排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在收到县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项目计划文件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扶持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纳入集体资产管理,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财政补助款(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认真谋划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制度,优先从储备项目中选择申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创新扶持办法,支持补助资金与银行贷款政策组合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地可以利用列入财政扶持计划的补助资金预期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银村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贷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借助金融机构力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控制合理的负债额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消薄”办、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在下一年度5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县“消薄”办、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监察办、财政办(局)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就地就近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消薄”办、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在已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一周年时开展效益评估,对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不予安排次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及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申报文本资料、项目实施检查记录、项目变更材料、项目合同协议文本、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由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进行建档立册,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消薄”办、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管理要求,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青田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基〔2016〕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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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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