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青)罚[2021]7号
当事人:青田县安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浩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丽温西路284号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对该公司视频监控进行调取,发现2021年2月22日检测线汽油车浙C99518在检测过程中转速存在异常。通过对检测过程数据进行提取分析,汽油车浙C99518在检测过程中70%额定工况下为2613-4048r/min,怠速工况下为555-3037r/min与要求的70%额定工况下为3300-3700r/min,怠速工况下为600-1000r/min不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7号),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没收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