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青)罚[2021]4号
当事人:浙江青田康信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超丰
地 址:浙江青田县东源镇第一工业园区A15号
2021年3月29日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焙烧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为“碱液喷淋+布袋除尘”,由于废气收集管理堵塞,造成负压不够,导致部分焙烧废气从焙烧炉门缝溢出,部分焙烧废气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5月10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4号),该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