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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顺得紧固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索引号: 744105577/2021-115083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6-23 15:07:25

丽环(青)罚[2021]2号

当事人:浙江亿顺得紧固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其芳

址:浙江青田县温溪镇港头工业区

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查看台账时,企业无法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及备案材料。经查,企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2号),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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