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浙江菲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腊口镇石塔村石甫106号第1、2幢的浙江菲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休闲椅加工项目正在生产,经查,浙江菲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经查明,浙江菲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休闲椅加工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和处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内容
立即改正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改正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