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田县素芬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卫公罚﹝2020﹞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青田县素芬理发店
执法部门: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15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本机关依法查明:一、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在位于青田县东源镇新大街1幢14号的青田县素芬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二、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3.1的规定,当事人供顾客使用的毛巾细菌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4.6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500)。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