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田县碧塔海足浴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卫公罚﹝202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青田县碧塔海足浴店
执法部门: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14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本机关依法查明:一、2020年7月9日,当事人在位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大道136号2楼的青田县碧塔海足浴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方某某、唐某某、郭某某等17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二、当事人将布草间挪作他用;三、当事人未设置拖鞋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四、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三千元(¥3000)。
当事人的第二、三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对当事人的第二、三项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及相关罚则,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三千元(¥3000)。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