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田金崇尧中医诊所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卫医罚﹝2020﹞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青田金崇尧中医诊所
执法部门: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在青田金崇尧中医诊所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的规定,给予:罚款一千五百元(¥15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