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田县船寮中心卫生院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卫医罚﹝2020﹞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青田县船寮中心卫生院
执法部门: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和未按照有关标准在放射机房进出口设置警戒线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和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一千五百元(¥15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