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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
索引号: 002652328/2021-112707 发布机构: 青田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4-25 16: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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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2018.4.30

 

序号

部门

   

   

   

   

批准级次

教育







1

幼儿园保育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中央


1

青田县机关幼儿园

青发改〔201638

420/


中央


2

青田县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638

420/


中央


3

青田县东源镇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638

320/


中央


4

青田县水南幼儿园

青发改〔201638

420/


中央


5

青田县高湖镇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638

320/


中央


6

青田县油竹幼儿园

青发改〔201638

420/


中央


7

青田县华侨幼儿园

青发改〔201638

400/


中央


8

青田县章旦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60/


中央


9

青田县船寮石盖小学附属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60/


中央


10

青田县东源镇红光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60/


中央


11

青田县贵岙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60/


中央


12

青田县高湖镇良川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60/


中央


13

青田县舒侨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60/


中央


14

青田县阜山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60/


中央


15

青田县海溪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646

160/


中央


16

青田县温溪三小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220/


中央


17

青田县方山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220/


中央


18

青田县仁庄镇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220/


中央


19

青田县平演学校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220/


中央


20

青田县仁宫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220/


中央


21

青田县季宅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90/


中央


22

青田县温溪四小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90/


中央


23

青田县黄垟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90/


中央


24

青田县腊口镇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90/


中央


25

青田县腊口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90/


中央


26

青田县巨浦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90/


中央


27

青田县石溪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90/


中央


28

青田县汤垟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220/


中央


29

青田县舒侨乡王岙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40/


中央


30

青田县北山镇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40/


中央


31

青田县章村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40/


中央


32

青田县祯埠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752

190/


中央


33

青田县祯旺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40/


中央


34

青田县万阜乡中心幼儿园

青发改〔201535

140/


中央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教财〔20034

教财〔1996101

浙价费〔2010216



中央


1

青田县中学(公办)

青发改〔201363

教财〔1996101

教财〔20034

青发计〔200523

浙价费〔2011248

学费:1200/.学期。住宿费:460/.学期。


中央


2

青田县温溪高级中学

青发计〔200523

青发改〔201536

学费:600/.学期。住宿费:320/.学期。


中央


3

青田县船寮高级中学

青发计〔200523

青发改〔201536

学费:600/.学期。住宿费:320/.学期。




3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财综〔201247

教财〔20034

浙政发〔200135

浙价法〔2010239





1

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

青发改〔200617

260/.学期。




4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浙教计〔2014186


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中央



电大学费

浙教计〔2014186

110/学分

学费标准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中央



电大重修重考费

浙价费〔2001271

30/

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中央



电大注册费

浙教计〔2014186

200/


中央


5

考试考务费






1

教师资格考试费考务费

浙价费〔2016176

 

笔试每人每科70元,面试每人每次280.

 


省级

 


2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2138

 

65/·

 


省级


3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5222

 

110/人,免试生考试费15/

 


中央


4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8185

110/·

增加或减少的考试科目的,按每门每人次30元加收或减收。

中央


5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音体美专业)

 

浙价费〔2008185

 

110/·


中央


6

三项考试(英语听力、技术笔试与技术机考)

浙价费2008185

 

30/·


省级


7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

浙价费〔2013118

20/.


省级


8

自考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浙价费〔2006137

10/课次·


省级


9

自学报名考试费

浙价费〔2004225

48/课次·


省级


10

自考毕业审定收费

浙价费〔2006137

50/人(含工本)


中央


11

自考计算机等级报考费


130/课次·


中央


12

自考英语等级报考费


130/课次·

英语分笔试面试,单报收70

省级


13

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工本费

 

浙价费200462

 

15/

首次新考生。

省级

公安







6

证照费




中央


1

外国人证件费




中央


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

发改价格〔20042230

浙财综字〔20054

浙价费〔200520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未受理过)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旅行证

财综〔201247

公通字〔199689

50/人次


中央


准迁证

财综〔201247

公通字〔199689

20/人次


中央


2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价费字〔1993164

1992〕价费字240

公通字〔200099





因私护照(含加注)

计价格〔2000293

发改价格〔20171186

浙价费〔2013255

160/本,丢失补发160/本,护照加注20/项次


中央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计价格〔20021097

发改价格〔200577

发改价格〔20171186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中央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计价格〔20021097

发改价格〔20171186

40/


中央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3164

计价格〔20021097

发改价格〔20171186

80/本,延期、加注20/项次


中央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财综〔200558

发改价格〔2004334

发改价格〔20051460

发改价格〔20111389

发改价格〔20171186

证件加注20/项次,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40/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00/证,补办500/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中央


台湾同胞定居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价费字〔1993164

发改价格〔20042839

发改价格〔20171186

 

8/


中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价费字〔1993164

计价格〔20011835

发改价格〔2016352

发改价格〔20171186

详见文件


中央


3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中央


户口簿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1994〕浙价发98

浙财综〔199490

浙价费〔199181

浙公发〔199122

浙财综〔2012138

201311日起免征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本,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

中央


户口迁移证件

浙财综字〔2006114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浙财综〔2012138

201311日起免征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张,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

中央


4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财综〔20048

财综〔200734

发改价格〔20032322

浙价费〔200464

申领、换领、换发20/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

20184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央


5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价费〔201721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中央


6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中央


①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反光100/副,不反光80/副。

挂车号牌:反光50/面,不反光30/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副,不反光25/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副,不反光50/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中央


②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中央


③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中央


7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发改价格〔20171186

10/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中央


8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10/


中央


9

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驾驶证工本费10/本。驾驶证IC30/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中央


(10)

非机动车补牌证费

浙财综字〔2006114

浙政发〔200866

丽发改费管〔201522

10/

201523日起执行

省级


7

驾驶许可考试


详见文件


中央


1

驾驶许可考试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浙价费〔201015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80/人次,驾驶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80/人次,驾驶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00/人次。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230/人次。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重新进行的考试)80/·次。


中央


2

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浙价费〔2006318

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具体为: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每期7日,培训费标准为180元;

2、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人每期2日,培训费标准为60元;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自愿申请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每期1日,培训费标准为30元。

培训教材费5/人,第二次参加同类培训的,已有教材的可不再购买。


省级

民政







8

火化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1992〕价费字249

浙价费〔2007202

青发改〔200820

青发改〔200768

青政办发〔20130100

最高不超过330/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景宁核定:310/(包含遗体包扎、消毒、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

青政办发〔20130100号文件规定从2013 10 1日起实行免费(详见文件)。

中央


9

接尸费

同上

接尸往返20公里以内,接尸费每次160元,超过20公里后,按4/公里加收。为减轻边远山区群众负担,如每次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同上

中央

司法







10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发改价格〔20131494

计价费〔1998814

计价费〔1997285

详见文件


中央

人力社保







11

职业技能鉴定费

财综函〔20014号,

财综〔200465

发改价格〔20151217

丽发改费管〔2006115

浙价费〔2002230

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人,在校学生20/人;实际操作:社会人员180/人,在校学生80/


中央


1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浙财综字〔20077

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笔试40/.报名、面试不得收费)


中央


13

公务员录用考试

浙价费〔200414

40/.

 


省级


14

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

浙价费〔201375

 

40/.



国土资源







15

土地复垦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

详见文件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11日起执行。

中央


16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

浙政发〔2000292

浙政办发〔201187

浙委办〔201255

浙政办发〔201425

40元每平方,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根据浙财综(201473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浙土资函〔20154 2015  1  1 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含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中央


17

土地闲置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

浙政办发〔201187

浙政发〔20083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在三十日内缴纳),按照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的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浙财综〔201473号、松财综〔2015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


18

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浙价费〔201716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综〔201513号)

 

中央

建设







1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建城〔1993410

浙价费(2007136



中央


1

城市道路占道费

浙价费〔2007136

青发改〔200623

经营占道:主干道1/.平方米,其他道路0.6/.平方米。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5/.平方米,其他道路0.4/.平方米。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12/.平方米,其他道路0.08/.平方米。具体详见文件


中央


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浙价费〔2007136

青发改〔200623

详见文件


中央

水利







20

水资源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

发改价格〔20091779

浙价费〔2010127

发改价格〔201329

发改价格〔20141959

浙价资〔2014207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收水资源费。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免收。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中央


21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综〔20148

发改价格〔2014886

浙财综〔201427

浙价费〔2014224

浙政办发〔2015107

发改价格〔20171186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吨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


2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浙财综字〔2003112

价费字〔1992452

计价格〔1994400

浙价费〔1997322

(1) 大拉网每网每季200—400

(2) 鱼簖每网每季200—400

(3) 板缯每网每季200—400

(4) 刺网每网每季20—60


中央

文广新






卫生计生







23

预防接种劳务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税〔201614

发改价格〔2016488

价费字〔1992314

1992〕浙价费联131



中央


24

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令第357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财税〔201614

发改价格〔2016488

详见文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中央

十一

人防







2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财综〔201473

财税〔201477

丽政发〔200893

浙价费〔2004121

浙政函〔2004136

浙价费〔200527

计价格〔2000474

中发〔20019

青发改〔201326

新建10层以上(含)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即地面总建筑面积40/平方米)。注:县政府文件阅办单规定新办企业免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从201511日起执行。其他优惠政策详见文件

中央

十二

法院







26

诉讼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详见文件


中央


1

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同上



中央


2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同上

1.离婚案件300/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


中央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同上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中央


4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同上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件。


中央


5

其他案件诉讼费

同上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中央

十三

质检







27

计量检定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计价格〔20021512

浙价费〔2008333

浙价费〔201058

浙政发〔200866

浙政办发〔2015107

浙价费〔2016177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升级

十四

环保







28

排污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国务院令第369

财综〔200338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浙价资〔201436

详见文件

201811日起停征

中央


1

污水排污

浙价资〔201436

详见文件。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水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8元。

201441日起执行

中央


2

废气排污

浙价资〔201436

详见文件。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8元。

201441日起执行

中央


3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财综字〔200338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详见文件


中央


4

噪声超标排污

财综字〔200338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详见文件


中央

十五

市场监管







29

GSP认证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税〔20152

财综〔200383

发改价格〔200459

浙价费〔200475

浙价费〔2004147号财税〔201720

1.申请费:400/企业。2.审核费:(1)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24000/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20000/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16000/企业;企业有分支机构,按规定实地勘验审核的分支机构数,可加收2000/分支机构;(2)药品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5000/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4000/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3000/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1800/企业;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药店,1800/药店

201741日起停征

中央


1

申请费


400/企业




2

审核费


详见文件



十六

统计







30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浙价费〔2000131

浙财综〔200033

35/.


中央

十七

各有关部门







31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费

 

浙价费〔2002229

 

高级280/人,中级180/人,初级100/人。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

省级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费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中级评委推荐高级职务150/人,初评委推荐中级职务80/人。

省级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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