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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田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9 11:16:18

一、准入标准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保障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县城(鹤城、瓯南、油竹、三溪口等街道)建成区(以下简称“县城”)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连续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户口已迁入县城的,其户口迁入年限可不受限制。

家庭成员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的成年子女及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具有本县县城户籍的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0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2、经济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中等偏下收入价格在18万元以内,低收入价格在12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住房条件: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县城用人单位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3、申请人在本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限货币补贴申请家庭);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不具有县城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人在本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3、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仅限货币补贴申请家庭);

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限货币补贴申请家庭);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环卫工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连续在县城从事一线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所在单位为青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或由其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五)公交司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县城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六)其他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保障人口的,须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其他规定按照《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文件执行。

二、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本县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含)以下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3人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4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三、货币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县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0元/平方米.月,其他低收入家庭7元/平方米.月(按低保的70%执行),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5元/平方米.月(按低保的50%执行)。

采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享受面积标准与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当年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上一年标准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审核,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予以发放补贴,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不符合保障资格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补贴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青田县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保障标准》(青建〔2019〕80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