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货币补贴保障标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货币补贴经济标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家庭保障的,申请人及家庭保障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中等偏下收入价格在18万元以内,低收入价格在12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其他资格条件按照《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本县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含)以下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三、货币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县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0元/平方米.月,其他低收入家庭7元/平方米.月(按低保的70%执行),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5元/平方米.月(按低保的50%执行)。 采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享受面积标准与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当年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上一年标准实施。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审核,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予以发放补贴,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不符合保障资格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 本文件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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