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修管理项目 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的维修项目: (一)公共租赁住房室外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包括:楼顶屋面、外墙、楼梯楼道、供电供水、排水管网、路灯、楼道灯、道路铺装、绿化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公共部位(含公共设施设备)、室内构件(包括:室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等)及室内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 (三)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下水器、门锁等)在房屋出租前(房屋空置时)的维修。 (四)属上述维修内容,因承租户的(使用不当)责任造成的维修除外,应由造成维修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房屋出租后,由承租户负责的维修项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承租人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 二、维修程序 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的维修程序: (一)承租户将书面维修申请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承租户符合保障条件且足额缴纳租金的情况下,对报修问题进行现场审核勘验。认定属于维修范围确需维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按程序评审及招标的项目除外)。 (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维修工程测算,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其中,维修(单项或单户)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的。 (三)维修完毕后,由维修单位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明细表》,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维修费用等内容如实记录,由承租户(已入住的)、维修单位、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相关人员共同验收签字确认。 本办法规定由承租户负责维修的,承租户要及时维修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