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罚退出
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处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1-04-19 14:25:10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不予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经催缴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调换或者用于违法
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县建设局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承租人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
时纳入青田县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
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承租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和单位主
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止,
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五)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