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不予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经催缴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调换或者用于违法 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县建设局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承租人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 时纳入青田县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 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承租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和单位主 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止, 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五)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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