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当年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上一年标准实施。其中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及保障对象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货币补贴标准、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根据保障对象不同实施不同档次的租金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公开配租制度。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年登记申请对象的类型及房源情况通过现场抽签或电脑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制度。房源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对象,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 (四)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 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 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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