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保障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县城(鹤城、瓯南、油竹、三溪口等街道)建成区(以下简称“县城”)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连续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县城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户口已迁入县城的,其户口迁入年限可不受限制。 家庭成员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的成年子女及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具有本县县城户籍的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材料)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0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2、经济条件:申请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954元),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7954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县城用人单位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3、申请人在本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价格在1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不具有县城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3、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房屋;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需提供材料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原件);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如结婚证;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原件); 4、车辆信息材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 5、正在服兵役或在读全日制大学的成年子女的相关材料,如录取通知书等; 6、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原件);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车辆信息材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 5、全日制大中专以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 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7、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原件);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户口簿(复印件)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审批表可到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七楼领取,表格一式一份,使用A3(双面打印);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 二、租赁审核程序 各受理点将经申请受理的所有材料汇总至青田县塔山路101号房管大楼七楼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管理科706室。其他审核程序详见《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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