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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民政局关于下拨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28/2021-112396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4-16 16: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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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临时性困难,确保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资金余额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下拨临时救助补助资金42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明细账,做好救助台账,管好用好临时救助资金。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重解决好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等群众的生活困难。禁止虚报冒领、平均分配或优亲厚友,杜绝挤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主动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根据《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印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民[2019]77号)文件规定,需主动发现并主动救助,辖区内的临时救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

三、严格救助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原因等信息完整地录入到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在系统上申报、审核、审批,并在其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余额,报县民政局社救科,我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表核定下次临时救助款下拨的额度。

 

附件: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xls

 

 

                              青田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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