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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及保障金给付办事指南
索引号: 00265228/2021-112132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4-15 14: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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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浙政办发〔2017〕1号)文件规定,全市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全市统一为1210元/月.人。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六、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七、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申请人


《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提交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窗口现场申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乡镇受理-录入系统-经济核对-初审-公示-审批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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