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件的建筑。
第三条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成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县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分区块认定与处理工作组,负责对本征收区块未登记建筑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区块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使用人、位置、建设时间、用途、结构、层数、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建筑面积测绘,根据《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一)》、《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二))对区块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分类认定,提出认定处理建议和意见,并以户为单位建立登记台账,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形成案卷,做到一户一档。
(二)核实。区块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将未登记建筑的资料,分门别类移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联合审查。领导小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在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查。
(三)初审。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书面告知未登记建筑权利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复核。未登记建筑权利人对县人民政府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届满3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有异议的未登记建筑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确认。
(五)认定及送达。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核确定的,县人民政府应作出书面认定意见。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书面认定意见,出具《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权利人。公示的认定意见、认定决定书等应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
第六条 经调查认定的未登记建筑,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置。
(一)认定为住宅,符合《补充意见(二)》第二条、第五条的未登记建筑,参照已登记建筑评估价的95%进行补偿,按相关政策予以安置。
(二)认定为住宅,符合《补充意见(二)》第七条,经处置后可补办手续的未登记建筑,参照已登记建筑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按相关政策予以安置。
(三)不能认定为住宅,符合《补充意见(二)》第七条,经处罚后保留使用的及第八条的未登记建筑,参照已登记建筑评估价值的4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不再另行安置。
(四)不能认定为住宅,符合《补充意见(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简易房)、第二项的未登记建筑,参照已登记评估价值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不再另行安置。
(五)不能认定为住宅,符合《补充意见(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玻璃房)、第(三)项的未登记建筑,按重置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不再另行安置。
(六)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作为个案另行研究确定
1.已经处置的未登记建筑。
2.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未列入近期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根据“无违建县”要求处置到位的,在征收时,按已办理产权证、保留使用另行制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补助。
第八条 被征收人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日起施行。《青田县旧城改造区内无证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青旧改指〔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