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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
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265228/2021-111876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4-11 09: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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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着眼于“让每个老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坚持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不 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完善政策制度,强化基本服务,发展多 元供给,繁荣服务市场,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 感幸福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目标任务。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 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 床位结构更加合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护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每个乡镇(街道均建有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医养护一体化有力推进。护理型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 例超过50%,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达到1000家以上。

——管理运营机制创新发展。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 养老总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30%,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60%

——各类养老资源进一步整合。集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

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增多。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资源

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依法依规适当简化手续。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深化养老服务领域 “最多跑一次”改革,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材料简化为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和产权证明等基础项目。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服务补贴认定、老年人优待证件申领等事项实现网上办理。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 改革,开发专业服务项目,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推进乡镇 (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 中心实现功能错位、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与基础性服务相 合,机构全托、社区日托与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建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行机制,通过日托和 上门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文体娱 乐、精神慰藉等基础性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 中心向社区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 心运营方式改革,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承接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加强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服务资 源整合互动,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加 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供需对接、质 量评价、远程监测、数据分析与运用等服务。完善新建住宅项目居 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具体办法。

(三)推进医养护结合发展。加强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和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有效对接,实现养老机构就近享有医疗资源。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社会资本开展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应予审批。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其养老床位可享受同等床位补贴政策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推进服务对接。完善社区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失能失智老年人作为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探索建立社区护理站,增强社区为居家老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四)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逐步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其养老机构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70%。政府现有存量养老机构要转型为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建设综合性养老机构。优化调整敬老院功能布局和服务范围,除专门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更名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机构运营,为各类老年人提供服务。改造利用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老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完善公建民营激励政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在民政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与居民用户同等用水、用电、用气(燃气价格政策。引导养老机构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集团,树立一批养老服务品牌。

(五)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需求评估、 对象认定、服务机构选择、质量监督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的力度。明确服务补贴对象评估机构、服务提供机构、服务补贴管理机构的相应职责,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格审核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强化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实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中职教育为主体、高职以上教育为补充、学历提升为辅助的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探索开展养老护理技能评价工作,加强养老护理人才政策激励,落实大学生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完善入职奖补政策。在实施积分落户的地区,优秀养老护理员落户可给予适当加分。畅通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渠道,吸引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从事养老服务。鼓励省内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院校从对口支援地区招收养老护理专业学生,帮助解决学习、实习、就业等实际问题,吸引其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七)推动标准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护理等级评定、入住评估、分级护理、医养结合、智慧养老、居家照料等标准,完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办法。将标准实施和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定价、民办养老 机构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基本依据。

(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推进分类整治。对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但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前置证明文件的,当地政府应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态度,协调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对建筑合法、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当地政府督促其立即整改,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到位的,督促其限期搬迁或关停。

(九)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完善与人口老龄化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确保各项资金重点用于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设立产业基金(养老投资基金)或通过贴息、公建民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绩效,着重保障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接纳政府资助的生活困难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失智半失智老人等,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省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和加快发展地区养老服务事业,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给予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建立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加强信用惩戒,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工作保障

各地要把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 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列入政 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组织实施,确 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制定落 实配套措施,确保养老服务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改革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

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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