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青田县旧住宅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青政通〔2021〕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青田县旧住宅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tian.gov.cn/)及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征求房屋征收相对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在此期间,房屋征收相对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相关意见:
一、通过网络方式将意见发至“13906782259@163.com”电子信箱,并请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青田县欧洲城旧城改造指挥部(七碗茶对面),邮编3239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对《方案》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
1.请如实注明真实名称/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单位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确定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2.针对《方案》需修改及调整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确。
联系人:高 旭,联系电话:6039210
联系人:黄伟君,联系电话:6039265
特此通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详见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线。
二、签约期限
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XX时止。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收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征收中心委托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不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而以货币结算补偿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实行差价结算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可享受《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9〕33号)政策。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
1.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1)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房屋按《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二)》(青政办发〔2018〕147号)、《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青政发〔2021〕33号)认定与处置。
3.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原则上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1990年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补交土地收益金)
(3)“住改商”房屋的认定
“住改商”房屋,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或设计审批用途为住宅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变更为商业经营用途的房屋。
不同类型的“住改商”房屋认定标准见附件1《“住改商”房屋分类认定与补偿安置标准》
(4)其他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参照“住改商”房屋标准予以认定。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时点、技术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采取摇号、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办法与《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引》(青征〔2021〕8号)进行评估。
七、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1.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以房屋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并给予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含超标准容积率建筑占地土地价值,不含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30%的奖励,2年内在青田县内购买商品房再给予5%的奖励。
2.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面积的计算
征收私人建房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总层数为一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100%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50%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33%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四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25%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五层及以上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被征收房屋,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安置面积。
征收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等非私人建房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及户型
安置地点: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回建期房,原则上分区域就近安置,若本区块不够安置,在其他区块安置。
安置户型:安置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0㎡、90㎡、110㎡、130㎡左右,另设建筑面积为50㎡左右的灵活户型,不另配杂间。
(3)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根据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上述五种户型中选择相应的安置房:
①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7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②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含70㎡)至9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9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③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90㎡(含90㎡)至11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1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④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10㎡(含110㎡)至13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3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⑤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30㎡(含130㎡)以上,可以根据所选安置房的合计建筑面积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原则,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基本户型或灵活户型安置房。
⑥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补偿。(剩余安置面积不享受“房票”政策)
(4)“跳档”安置
为了解决被征收户安置户型较小的问题,本区块实施“跳档”安置政策。“跳档”安置是指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购房时,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要求其产权调换安置户型或“房票”购买户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档位进行安置。
①每户可以就其中一套房屋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提高一个档位(20㎡)回购。若原安置户型已经是本区块最大户型的,不予跳档。
②产权调换安置房和“房票”商品房“跳档”部分回购单价在原产权调换安置房回购单价(一房一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并不享受安置房回购价的88%优惠政策。
③若本区块不够安置,选择“跳档”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在其他区块安置(通过摇号确定被征收户的安置区块)。
(5)选房机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房过程将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进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均作为第一批次(选择“跳档”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除外)摇号确定安置房。分区域以户型相同的安置房为一个选房单元,通过“两轮摇号,一次定位”的方法进行选房。具体方法为:首先按被征收人到会议现场报到顺序摇出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摇出房号;超过规定期限签约、腾空房屋的,均作为第二批次(选择“跳档”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除外)摇号确定安置房,以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时间依次摇出房号;选择“跳档”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被征收户均作为第三批次摇号确定安置房。未到现场且未委托他人摇号的由工作人员代为摇号。
(6)结算
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值,安置房按市场评估均价结合层次差、朝向差等因素计算价值(“一房一价”),按88%计算房款;对于被征收唯一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的,且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以本区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低收入家庭困难户,其安置房45㎡以内部分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另行结算房款。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房款,逾期不进行结算的,则由县房征部门依法对其安置房进行处置。
八、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1.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以房屋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并给予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30%的奖励。
2.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地点: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域一期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回建期房,原则上分区域就近安置。若本区块一层不够安置,可在二层安置。
(2)“住改商”房屋安置原则:被征收房屋按“住改商”认定后,剩余住宅可安置面积少于20㎡的,若被征收房屋是唯一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应选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住改商”房屋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房屋不是唯一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住改商”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剩余部分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按“住改商”认定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后,其剩余住宅可安置面积在20㎡-40㎡(不含40㎡)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为50㎡左右户型的安置房。
(3)安置户型: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安置房按间或商铺安置,安置的户型为建筑面积20㎡、30㎡、40㎡、50㎡、60㎡左右。
(4)选房原则:被征收人根据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按原商业间数(间数可以合并计算,间数不完整的合并计算)和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上述五种户型中选择相应的商业用房安置房:
①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2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2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②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20㎡(含)至3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3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③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30㎡(含)至4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④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40㎡(含)至5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⑤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50㎡(含)以上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6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5)选房机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房过程将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进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均作为第一批次优先摇号确定商业用房安置房。分区域以户型相同的商业用房安置房为一个选房单元,通过“两轮摇号,一次定位”的方法进行选房。具体方法为:首先按被征收人到会议现场报到顺序摇出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摇出房号;超过规定期限签约、腾空房屋的,在第一批次选房之后以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时间依次摇出房号。未到现场且未委托他人摇号的由工作人员代为摇号。
(6)结算:被征收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和商业用房安置房分别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值,在商业用房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多还少补,其中商业用房安置房公摊面积(以竣工验收测量为准)的60%部分不计算房款。
“住改商”房屋补交土地收益金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增值部分的30%可以在结算时扣除。
3.不同类型“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见附件1《“住改商”房屋分类认定与补偿安置标准》
4.其他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参照“住改商”房屋标准征收补偿安置。
九、国有、国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征收县国资所有房屋的,原则上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计算房屋补偿款但不予支付,若需支付房屋补偿款或需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县国资所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补偿安置。
2.征收国资企业房屋的,按青田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县基督教堂、县鹤城街道老人协会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按“一事一议”另行确定。
十一、其他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以及附属物和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2021年度青田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建〔2021〕18号)执行。
2.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①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征收人按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同时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征收人不提供“住改商”房屋、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临时周转用房)
③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逾期交房,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两倍计发;由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另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计发。
(3)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3.搬家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一次计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二次计发,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4.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征收人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5%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非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2)征收“住改商”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费由征收人按1000元/㎡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3)对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的,达不到“住改商”标准的房屋,按原用途进行补偿安置,但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按由征收人按400元/㎡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十二、签约及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的扣减此奖励。
十三、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以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签约奖励、房屋腾空奖励及第一年的临时安置费等款项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结算。征收协议生效后,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若被征收人申请“房票”的,其房屋征收补偿款按“房票”的有关规定结算。
十四、征收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前本项目签约比例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生效;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前本项目签约比例未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1.“住改商”房屋分类认定与补偿安置标准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3.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4.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偿标准
附件1
“住改商”分类认定与补偿安置标准 | ||
类别 | 认定标准 |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
一类 | 紧临大街、横石条、宝幢街、后街、学士路、临江西路、鹤城中路、大埠头的地面一层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且延续营业5年或累计营业8年以上、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 | 按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
二类 | 紧临大街、横石条、宝幢街、学士路、后街、临江西路、鹤城中路、大埠头的地面一层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且延续营业1年以上、不足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 | 按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但房屋补偿款评估价值中的增值部分按85%的标准结算。 |
三类 | 紧临大街、横石条、宝幢街、后街的地面一层曾作或现作商业使用,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 | 按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但房屋补偿款评估价值中的增值部分按70%的标准结算。 |
四类 | 紧临弄、临巷和临主街(路)边上小弄的地面一层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且延续营业5年或累计营业8年以上,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 | 按原用途征收补偿安置,对其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的房屋面积部分,可参照商业用途进行价值评估,按增值部分85%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
五类 | 紧临弄、临巷和临主街(路)边上小弄的地面一层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且延续营业1年以上、不足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后的房屋。 | 按原用途征收补偿安置,对其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的房屋面积部分,可参照商业用途进行价值评估,按增值部分7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
注: 1.一类、二类、四类、五类“住改商”房屋面积以进深6米为界,进深小于6米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进深6米以上部分按60%计入“住改商”面积,其余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三类“住改商”房屋面积,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隔墙等)为止,以6米为限,宽度(门幅)按实际计算。“住改商”房屋面积不包括卫生间、生活通道、厨房间(餐饮业厨房间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部分“住改商”面积)、楼梯、仓库等所占用的面积。 2.“住改商”房屋延续营业时间的认定:营业执照延续使用时间暂停经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以作为延续营业时间,暂停经营时间计入延续营业时间;暂停经营6至12个月(含12个月)的,视为转租困难过渡时间,暂停经营期间按6个月计入延续经营时间;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视为中断经营,延续经营时间从中断后重新计算。本区块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至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期间视为延续营业时间。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改商”房屋,因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不予办证的,视为延续营业时间。 3.“住改商”房屋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四类、五类“住改商”房屋面积参照“住改商”房屋面积计算方法确定,补贴的资金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与签约腾空奖励。 5.“住改商”房屋补交土地收益金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增值部分的30%,在房屋补偿款结算时扣除。 |
附件2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 | 补偿标准(元) | |
每月 | 每年 | |
50以下 | 800 | 9600 |
50-100以下 | 1200 | 14400 |
100-150以下 | 1600 | 19200 |
注: ①住宅房屋150㎡以上的,每增加1㎡每月增加10元。 ②商业用房(“住改商”)临时安置费标准:30㎡以下的,每月补偿2400元,30㎡及以上的,每增加1㎡每月增加80元。 |
附件3
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补偿标准(元/两次) |
100以下 | 3000 |
100-200以下 | 4000 |
200-400以下 | 5000 |
400以上 | 6000 |
附件4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 补偿标准(元/次) |
100以下 | 2000 |
100-200以下 | 3000 |
200-400以下 | 4000 |
400以上 | 5000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青田县旧住宅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青政通〔2021〕4号).pdf
《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起草说明.doc
反馈说明链接: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5/6/art_1229378709_482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