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青田县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小医药机构安装统一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青医保〔2019〕14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小医药机构管理,加强和完善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全方位的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浙医保发〔2019〕13号)
2.《丽水市医保基金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丽医保发[2019]20号)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小医药机构安装统一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丽医保办发〔2019〕7号)
三、政策内容
1.明确安装范围:即全县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等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民营医院除外)均要安装统一规范的视频监控系统;
2.明确统一建设内容与配置规格:人脸识别:每个点位需配一台人脸识别一体机设备。网络专线:每个点位需拉一条20M移动专线用于视频和语音上传。视频监控设备:每个点位需配3个高清红外摄像头(带音频、像素不低于200万),实行24小时全天候视频监控。服务器扩展:当点位超过一定数量时,视频监控平台需要对服务器扩容,服务器可以使用虚拟机来代替。后期维护:周期内需对服务器、存储及相关软件进行维护,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同时需要保证每点位人脸识别设备正常工作;
3.明确网络与设备采购:县医保局与县移动公司统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各两定单位与县移动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县移动公司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具体方案参照附件2),设备与监控组网线路费用由各两定单位承担,通过验收合格,县财政给予每个点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新设专线第一年减免6个月专线费)。
4.明确完成时间:各定点药店要求在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监控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各定点诊所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监控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县医保局将暂停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四、实施对象
全县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等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民营医院除外)。
五、实施时间
2019年12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