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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通〔2021〕1号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青田县域范围内的餐厨垃圾进行集中收运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青田县域范围内(包括各乡镇、街道)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应当纳入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体系(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已获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统一收运处置。
三、获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排放,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四、截至2021年3月5日,青田县域范围内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为青田旺能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1家企业。
五、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