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建房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镇“精准规划”的实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镇起草了《高湖镇私人建房监管“四到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0578-6691713;
三、邮件反馈意见,邮箱:34897589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
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高湖镇农民建房监管“四到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建房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镇“精准规划”的实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镇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湖镇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监管“四到场”,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个人建房工程进行的以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核实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办及相关人员同时到场开展核验、检查、监督工作。以加层形式扩建的,只开展中间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核实两个环节。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四到场”的组织到场实施工作。村镇建设办会同驻村干部负责规划建筑放样、竣工验收核实工作。驻村干部负责基槽验线、施工过程核实,以及四到场记录工作。
第二章 建筑放样到场
第五条 建房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房户准备放样时,由村网格巡查员通知村镇建设办及相关人员对工程场地进行放线。由村镇建设办牵头组织综合执法中队、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大量放样,确定四界,并实行挂牌施工。
第六条 建筑放样前,建房人应对工程场地进行清理,达到具备实地建筑放样的条件。
第七条 个人建房实行挂牌告示施工,告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挂牌告示包括建房申请人、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四到场”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告示牌内容、规格由村镇建设办提供。告示牌应当在建设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同时在村(居)委会公告栏以纸质形式公开告示内容。
第三章 基槽验线到场
第八条 建房人在完成建设工程基槽清理完毕后立模前,及时联系驻村干部要求验线(基槽)。
第九条 由驻村干部牵头组织综合执法中队、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同时到场参加现场验线。
第十条 未按放样施工的,坚决予以整改,否则按新发违建予以拆除。
第四章 施工过程到场
第十一条 建房户在建房施工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要加强对正在建设房屋的动态巡查,特别是底层开间、进深、高度、二层阳合、顶层进深、高度等重要节点位置应巡查覆盖,发现超出审批范围等违法建设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检查要与“防违控违”APP相结合。并根据青田县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检查还应检查现场告示牌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持完好;督促按施工图施工,检查现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建设情形;在建房人申请规划核实前,还应检查台阶、出入口、围墙等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村镇办人员还应牵头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技术支持。指导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结构质量情况,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合格情况,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情况;
2.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安全防护情况,脚手架、起重设备、安全网等搭设、保持完好情况;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房人限期整改,规划区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或国土资源所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房人,非规划区由村镇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房人;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到场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实行“规划牵头、一次受理、同步到场、限时办结”并联核实制度。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派驻执法中队队员、村镇办人员同时到场开展核实工作,城建员具体负责规划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建房人申请规划核实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建房审批的各项内容已全部竣工;
2.个人建房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个人建房审批文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4.施工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改正或执法部门已经处理。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规划核实以规划许可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规划许可审批资料、建筑放样资料、基槽验线合格资料作为竣工验收条件核实必备材料,由城建员携带现场核实。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还增加变更的文件、图纸等。
第十八条 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用地面积、功能、规模、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个人建房审批内容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各层平面布置、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和建筑风貌等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情况;
3.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管理办法》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竣工地上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房人应当提交竣工日照分析报告。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房人根据整改措施的要求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城建员到场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城建员再次组织规划核实。违法建设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房人、施工人员应维护告示牌保持完好,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告示牌。
第二十四条 建房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规划批后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管理中,当事人不配合、拒不整改、阻扰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设计、施工、测绘的单位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如施工由个体工匠承担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管理的有关人员,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管理中如存在以下情形的,监察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各自职责,核验把关不严的;
2.违反规定,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按照“四到场”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到场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