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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120087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2-06 16: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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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青田县人民政府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

青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青田县鹤城中路33号县政府5楼519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0578-6822715,传真号码:0578-6826444,,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青田县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县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青田县征收中心局提出申请。

(一)青田县政府及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青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青田县鹤城中路33号县政府5楼519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6828953

真号码:0578-6826444

邮箱:qtxysqgk @126.com

邮政编码:323900

(二)申请方式

《青田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单位版: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0/11/11/art_1229385513_3121.html

公民版: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0/11/11/art_1229385513_3122.html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网上申请:

https://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gradd.do?deptid=331121ZF010000&deptname=%25E5%258E%25BF%25E5%25BA%259C%25E5%258A%259E&city=%25E4%25B8%25BD%25E6%25B0%25B4%25E5%25B8%2582-%25E9%259D%2592%25E7%2594%25B0%25E5%258E%25BF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途径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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