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青)罚〔2021〕31号
当事人:青田银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917853714
法定代表人:南旭东
地 址:浙江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92号
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公司“年产7000立方米辉绿岩荒料、6万吨辉绿岩颗粒及50万吨围岩综合利用及采选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7000立方米辉绿岩荒料、6万吨辉绿岩颗粒及50万吨围岩综合利用及采选项目”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筛分车间1楼建设有食堂,食堂外侧建设有生活污水隔油池,检查时隔油池出水口正在向外环境排放废水。该行为与《年产7000立方米辉绿岩荒料、6万吨辉绿岩颗粒及50万吨围岩综合利用及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进入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和洒水抑尘的处置要求不符。根据监测报告《青环监(2021)水字第51号》显示,公司隔油池出水口所采水样pH值为4.8,氨氮浓度为4.0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3×10³mg/L,石油类浓度为43.7mg/L,动植物油为4.7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隔油池出水口正在向外环境排放废水,采样人员对正在隔油池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
2、2021年9月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隔油池出水口正在向外环境排放废水,采样人员对正在生活污水隔油池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
3、2021年9月6日,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青环监(2021)水字第51号》:证明外排污水污染物浓度情况。
4、2021年9月2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食堂隔油池废水未按要求接入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和洒水抑尘,排入外环境。
5、2021年9月2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年产7000立方米辉绿岩荒料、6万吨辉绿岩颗粒及50万吨围岩综合利用及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213页复印件:证明食堂废水规定的处置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2021年11月24日,你公司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请求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已经落实整改,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中裁量因子及裁量公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