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青财预执〔2021〕9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11月1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推进阳光决策,进一步提升理财水平,我县自2015年开始试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丽水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丽财预执〔2021〕100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起草了《青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二十八条,明确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
(一)财政专户资金范围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及专项支出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方式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方式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
(三)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本办法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设或变更财政专户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因特殊情况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不包括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资金定期存款的情形),县财政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四)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银行参与招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青田县县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2)在青田县县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五)竞争性存放主要流程
1.发布竞争性存放公告。县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确保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青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青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
2.组建评选委员会。县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组建由县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且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3.确定存放银行。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逐一进行评分。县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4.签订存放协议。根据招标结果,县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县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放协议,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县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5.资金到期收回。存放资金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县财政局指定账户。款项划回后,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
(六)评分方法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评分指标名称、分值、评分规则、指标来源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规定,在招标文件明确。
(七)集体决策操作
按照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八)管理监督
县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相关违规情形的,县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致取消其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同时,县财政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致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三、《管理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县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8-683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