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青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青田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青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363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等。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三、操作程序
包括存量债务管理、新增债务控制、债务偿还三方面。
存量债务管理:乡镇(街道)要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经社员(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新增债务控制: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下达项目时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的村,压缩建设规模,提高政策补助标准,力争不增加村级负债。
债务偿还:乡镇(街道)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村干部报酬挂钩,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
四、各级主体责任
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6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六、政策解读机关
青田县农业经营服务站 联系电话:0578-68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