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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青田县十届五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744105577/2021-119280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1-10 14: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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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环委:

贵委提出的《尽快启动小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保护,保护青田人的大水缸》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饮用水水源地是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基础,是人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提案阐述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意义,指出了当前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我局在接到贵委的提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到小溪水利枢纽实地调研,就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事项在巨浦乡召开了座谈会,现就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1、保护区划分情况。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位于小溪流域仁宫乡小奕村附近的新田坑,位于青田县城上游9km处,坐落在瓯江水系小溪上。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新田坑水源地所在的水功能区为小溪青田饮用水源区,所在河流为瓯江的主要支流小溪。

新田坑所在水源地河段的小溪河道宽度约230m~350m。新田坑取水泵站位于小溪河道右岸,为岸边式取水泵站;2016年5月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向湖口水厂输送原水,新田坑成为青田县城的主供水源。设计供水总规模10万吨每天,主要供水范围为青田县中心城市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温溪镇和山口镇,供水人口约20万人。

2017年县政府同意了《青田县新田坑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批复(青政发〔201734号)。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为河流型水源地,新田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范围,总面积9.8144平方千米;范围内涉及到仁宫乡、巨浦乡和北山镇 3 个乡镇12个行政村。

2、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为保证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先后出台了《青田县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青田县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细则(试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原水输送管道管理制度》、《青田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制度(试行)》、《青田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试行)》、《新田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和《青田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配套制度。

3、主要防护措施。一级保护区河道长度1.1km,两岸岸线长度约2.2km;目前一级保护区两岸均建设了保护隔离网,实施封闭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及告示牌,发送短信提醒,安装3 处“电子警察”,提醒过往人员。

4、水质监测情况。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对新田坑水源地及以上的巨浦断面、澎湖断面和小奕饮用水断面3个监测断面分别进行检测;常规评价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9项指标;根据青田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2020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3个监测断面水质均为Ⅱ类水以上,各月评价水质以Ⅰ类水为主,个别月份水质为Ⅱ类水;水质达标率为 100%。水源地已经建立小奕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24小时实时监测。

二、小溪水利枢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拟划定方案

小溪水利枢纽建成后将成为青田县主供水水源地,工程建成投入运行、正式供水前,我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水库进行保护区拟划分,具体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批准后生效实施。

1、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初步方案。小溪水源地最大的划分可能性是按照河流型进行划分,划分大小采用类比经验法和地形边界法。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至拦水坝,上游延伸至1000米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的水域及一、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至滩坑水库大坝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

2、水源地规范化综合整治要求。根据现状调查,结合拟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情况,本次工程坝址以上有巨浦乡约3500人,其中旱地原地面积5000多亩、还存在零星的畜禽散养,主要污染源有巨浦乡农村生活污水、农业种植面源以及畜禽养殖污染源。此外,沿库有下湾、湖云、巨浦、范村等几个村临库存在,对水库而言是直接的影响源。

①水源地规范化创建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方案 HJ773-2015》,设置水源地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地理界线,通过勘测定位进一步确定。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建设隔离防护工程,特别是人类活动较多的区域,采用钢丝网将一级水源保护区圈围,并设置严禁事项的告示牌,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在临近村庄、交通要道塞竖立界址告示牌。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饮用水水源地路段,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

 ②一级保护区污染整治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一级保护区内应进行整治达到以下要求:1、整治后要求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整治后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将污水引至坝址下游排放,从长期来看,应控制以及保护区内现有村庄的发展建设、制定政策引导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库区周边的村庄居民逐步迁出一级保护区,最好迁移至水库坝下。3、整治后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4、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引导退出。

③二级保护区整治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二级保护区内应进行整治达到以下要求:1、整治后要求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水库周边及上游地区农村人口多,存在一定的生活污染源,因此,应制定管网建设方案,彻底消除库区生活污水入库隐患。将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农村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对少数不能入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采用人工湿地方式进行处理,继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3、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关闭。4、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5、严格控制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餐饮、度假、旅游活动,严禁二级保护区内新办民宿。

④准保护区整治

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三、小溪枢纽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建议

1、强化空间管控

根据动态调整需求,将坝址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陆域划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区、“三线一单”的自然生态红线优先管控单元,随着多规合一的实施,区域开发及今后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空间管控要求实施准入控制,确保生态、环境底线不被突破。

2、加强库区范围内生态修复

加强库区集雨区范围内林草的保护与管理,做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林草植被面积,提高林草植被覆盖度,严格监管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3、实施水源地预警监测、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按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要求,对本工程库区水质实施常规每月1次的例行监测,全年至少一次109项全指标监测,此外,在主要的入库支流实施水质监测,一旦发现水质问题,提前实施水质安全预警,启动水源地风险应急预案。

在水库两侧路桥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防护、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库区两岸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准运制度,明确运输时段、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并明确安全保障条件和应急措施。

4、编制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控风险

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后应立即制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对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等类型情景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

承办人:张芳

联系电话:13867093200(593200)6827153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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