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村级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01 15:34:22    文章来源: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管,规范村集体资金有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青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青农〔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在与11月1-10日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科室: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管理站,联系人:李叶佩。

《青田县村级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反馈意见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日  

 

 

青田县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管,规范村集体资金有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青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青农〔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363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村级集体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公开招投标

第四条  参与村级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银行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招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青田县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村级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以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择优确定中标银行,所有评标过程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银行后,中标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有关领导以及相关业务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七条  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提前收回存放的集体资金: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擅自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

(七)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三章  竞争性存放

第八条  村级集体资金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有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形成的货币资金。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存放方式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和存单张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存款到期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足额划回原基本存款账户。如有书面协议约定或定期存款,协议期满后或定期存款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村级集体资金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闲置资金是指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的资金。

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跨行转存,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为提高集体资金收益,存放形式可以在原银行采用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类型存放。

第十一条  为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收支,基本存款账户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每3年统一组织一次村级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开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银行,将中标银行信息通知各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做好所辖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同时将中标银行信息通报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精准测算本村竞争性存放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效益”的原则,在中标银行存放村级集体资金。

第十五条  实施村级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接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程序召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告之相关事项,并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与选定的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所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将对实施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村集体资金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扰、隐瞒。   

第十九条  在对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