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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修订)》的意见
索引号: 002652539/2021-118378 发布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1-10-09 16:47:18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修订了2014年发布的《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修订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9日前书面方式反馈至青田县自然资源阿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

联系人:柳策策(地质矿产管理科),电话:0578-6834230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9日




关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一)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保护各项制度,落实好对各种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制止。黄垟根据《关于印发青田县黄垟矿区管理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编办202061号)和《关于调整县黄垟矿区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的通知》(青编202030文件落实职责。

(二)明晰部门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县砂石料工作中心负责牵头、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砂石料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及工作督导。收集砂石料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置。

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拟设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地综合利用项目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论证报告》、施工设计(含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边坡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方案评审及指导完成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督促矿业权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实施开采,对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涉矿项目立项工作。

县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涉矿林地审批、审查工作,抓好涉矿破坏林地行为的查处。

县水利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监督矿业权人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督促矿业权人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抓好涉矿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矿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等方案的编制,并做好项目“三同时”验收及各类涉矿违法安全生产案件的查处。

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炸药等易爆物品的管理、审批工作

县经商部门:牵头负责砂石料生产加工企业管理。对新办制砂厂资格准入认定。

县电力部门:要保障合法矿山企业的用电需求,及时切断非法矿山用电,抓好各类涉矿违法用电案件的查处。

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及税收征管工作。

县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配合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案件。

(三)完善社会共管责任。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负有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当地乡镇(街道)及自然资源部门举报各类涉矿违法违规线索。

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一)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净矿”出让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顺利实施勘查开采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共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出让前的政策处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前期的各项工作净矿”出让条件,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交易成功签订出让合同后,各相关单位应向竞得人移交所有“净矿”出让相关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登记发证。未达到“净矿”出让条件的,不得进入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净采矿权”出让,完成政策处理的土地,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采矿权出让所得县级分成部分的10%确定,最高限额80万元。县财政部门确保矿山出让所需的各项资金。

(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制度。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长效机制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和人民银行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20〕14号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义务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后,银行基金专户划转相应的基金存款;不履行治理义务、引发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自然资源依据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对其基金账户资金进行处置,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生态治理工作。

(三)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从“应建必建”向“全面建设”转变。对新建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名录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着力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绿色矿山建设监管机制。

)加强工程采矿管理。“工程采矿”项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20〕35号)和《加快青田县工业用地出让“通平”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青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的矿产品竞卖、税收征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严格矿产执法监察。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巡查、制止力度,并负责制止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难度大的矿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公安、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监察、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等措施

(六)开展矿山动态监管。各乡镇(街道)须定期开展矿山现场巡查,矿山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地下开采矿山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矿山现场巡查对近期有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山,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和储量动态监测,对钼矿山每2个月监测一次,其它矿山季度监测一次,并不定期开展抽查,为查处越界开采等涉矿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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