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212号)等30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太鹤湖部分水域禁钓的通告》(青政通〔2020〕8号)等3个文件予以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212号)等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文件目录如下: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起草单位 |
1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06〕212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08〕112号 | 县水利局 |
3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 青政发〔2009〕26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4 | 青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政发〔2009〕34号 | 县发改局 |
5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09〕57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6 | 关于印发青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0〕111号 | 青田县烟草专卖局 |
7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现代农业产业化扶持办法的通知 | 青政发〔2011〕94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8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田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2〕197号 | 县征收中心 |
9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农家乐综合体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3〕76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10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4〕37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11 | 关于印发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4〕58号 | 县征收中心 |
12 | 青田县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青政办发〔2014〕74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13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 青政发〔2014〕91号 | 县金融发展中心 |
14 | 青田县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意见 | 青政办发〔2015〕56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15 | 青田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青政办发〔2016〕43号 | 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
16 | 青田县侨家乐与民宿发展扶持办法 | 青政办发〔2016〕73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17 | 青田县商品有机肥推广补助实施方案 | 青政办发〔2016〕109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18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暂停活禽交易的通告 | 青政通〔2017〕1号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公告 | 〔2017〕第2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暂停活禽交易的通告 | 青政通〔2017〕3号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青田县进一步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 青政办发〔2017〕5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22 | 青田县“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 青政办发〔2017〕22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23 |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补充意见 | 青政发〔2017〕31号 | 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 |
24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7〕108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25 | 关于ABC百亿产业园红线范围内坟墓迁移的通告 | 青政通〔2018〕7号 | 油竹街道 |
26 | 关于印发〈青田县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8〕17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27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 青政通〔2019〕2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28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18号 | 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
29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对口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54号 | 县发改局 |
30 | 青田县人民政府通告 | 青政通〔2021〕3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二、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太鹤湖部分水域禁钓的通告》(青政通〔2020〕8号)等3个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太鹤湖部分水域禁钓的通告》(青政通〔2020〕8号)第三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钓区擅自组织或参与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垂钓区域钓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二)将《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9〕39号)第“(三十一)鼓励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1.补助内容中“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到期复查换证或续展。”修改“首次获得”为“新通过”;
2.补助标准中“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基地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或续展的,给予奖励5000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证书复查换证或续展的,给予奖励1万元。”修改为“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给予奖励1.5万元;新通过绿色食品认定的,首个产品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认定主体每新增一个绿色食品给予奖励1.5万元;新通过有机农产品和森林食品基地认证的,给予奖励3万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或续展的,给予奖励5000元;通过绿色食品复查换证或续展的首个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认定主体每增加一个复查换证或续展产品奖励5000元;通过有机农产品复查换证或续展的,奖励1万元。无公害农产品升级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以差额部分奖励。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同类多个产品认定的,只按照一个产品给予补助。”
3.申报条件中“以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或证书为依据,无公害农产品升级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可奖励差额部分。”修改为“以取得的认定证书为依据,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三)将《青田县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06号)第十四条中“7.财政奖补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前3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地方所得部分全额标准予以奖励,第4至5年按照地方所得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等内容。”修改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核定床位数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含医学美容、整形等非疾病治疗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小于核定床位数且床位使用率≧90%的,按每住院床日4元予以补助,每年结算1次。实际开放床位数大于核定床位数的,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床位数的115%。”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相关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款顺序,重新公布。
附件: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及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29号).pdf
附件三:青田县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改后文本).doc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