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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1-118971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0-30 21:18:54

申请人:留某眉 19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青田县X街道X路X号。

被申请人:青田县公安局,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巧勇,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青公()行罚决字[2021]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8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18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1813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其发现X街道上报给省委巡视组的青鹤办202145号《关于留某眉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不实,交办的问题没有解决却编造谎言诬陷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冤枉寻找鹤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张某平理论,张某平却恼羞成怒,因此申请人在自家房屋三楼墙上挂横幅喊冤。挂横幅期间,没有街道干部上门劝阻,仅6月22日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叫申请人摘下,申请人立马同意,并说明自己岁数大叫执法人员帮忙摘下,摘下不到五分钟,被申请人鹤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将其带走并以寻衅滋事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申请人认为其仅在自家房屋墙上挂横幅,没有去公共场所或者闹市区挂,既不斗殴,也不闹事,横幅内容也并未指名道姓辱骂任何人,且横幅上的“青田恶霸”“贪官恶吏”“政府出尔反尔”内容真实,挂真实内容的横幅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行罚决字[2021]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硬要强拿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2021年5月,申请人因不满X街道办事处回复省委巡视组关于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在其已签订息访协议的情况下,仍在青田县X街道X路X号的家中三楼阳台外悬挂长3.1米,宽1.1米的横幅,内容为“冤,浙江青田恶霸夺财害命,买通贪官,政府出尔反尔,贪官恶吏,执法害民,害我家破人亡,我母亲被害死,我被诬陷坐牢十个月!93年公路拓宽,政府安置所建房屋、店面、维修店等全部被捣毁,家及两个店里所有财产被抢劫一空。出狱后,我含泪逐级上访,被贪官劫访,把我打成重伤,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还是一拖再拖至今无果。党啊!清官在哪里?”。该横幅字体较大,“冤”字的字体特别大,申请人用意明显,希望引起不特定的公众注意,如路人、司机住脚观看时,完全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2021年5月7日,申请人信访案件的包案干部洪炜津在知道申请人悬挂横幅情况后便赶往申请人家中,未碰到申请人便通过电话叫其摘下横幅,申请人表示拒绝。洪炜津为了横幅的事多次去申请人家中,均未碰到申请人,后便采取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劝其摘下横幅。2021年6月4日,洪某津搭乘周某的车辆再次前往申请人家中劝说,申请人表示,如果有人到其家中夺横幅便会向对方扔石头,后该横幅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摘下,2021年6月20日晚,申请人再次在家中三楼阳台外悬挂该内容的横幅。申请人的行为是为了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无视国家机关的依法管理,藐视法律,扰乱公共秩序,完全构成寻衅滋事。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治安大队受案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6月22日、6月23日,办案民警对申请人、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叶某、洪某津、村监会主任周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蔡某芳、陈某、居民季某云分别进行了取证,证实了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政府没有做到承诺的事情,鹤城街道办事处的人没有跟他说过不能挂横幅”为由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对此进行复核,认为该理由不成立,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接到报案,称申请人在自己家阳台悬挂有损市容市貌形象的横幅,因该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便前往申请人家中,因联系不上申请人便将横幅收缴。2021年6月2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再次接到报案称申请人在家中阳台挂相同内容的横幅,执法人员到现场后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申请人拒绝后,执法人员便将横幅拆下收缴。同日18时,鹤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叶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申请人在自己家楼上悬挂污蔑政府的横幅,被申请人于同日立案并传唤申请人至鹤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1年622日至6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鹤城街道办事处多名工作人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多名工作人员及居民季某云询问申请人挂横幅情况及案发当天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幅度,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提出“政府没有做到承诺的事情,鹤城街道办事处的人没有说过不能挂横幅”。同日,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复核后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并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告知申请人。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日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在决定书上注明并签字视为送达。同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被拘留情况。2021年7月3日,拘留十日期限届满,申请人被解除拘留。2021年82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传唤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解除拘留证明书复印件、关于留某眉信访事项的办理报告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复印件、传唤证复印件、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及照片、平面图、方位图复印件、报案人、违法嫌疑人及证人、见证人身份资料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执法现场照片、洪某津与留某眉通话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息诉承诺书等信访材料复印件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本案申请人在自己的信访问题已有明确答复且已签订息访协议书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在执法人员将横幅取下后再次在家三楼阳台外悬挂2015 年制作的,长3.1米、宽1.1米的内容为“冤,浙江青田恶霸夺财害命,买通贪官,政府出尔反尔,贪官恶吏,执法害民,害我家破人亡,我母亲被害死,我被诬陷坐牢十个月!93年公路拓宽,政府安置所建房屋、店面、维修店等全部被捣毁,家及两个店里所有财产被抢劫一空。出狱后,我含泪逐级上访,被贪官劫访,把我打成重伤,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还是一拖再拖至今无果。党啊!清官在哪里?”的横幅,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申请人反映其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到正当场所提出,而不应在家楼上通过悬挂醒目的、不实的、带有发泄情绪内容的横幅形式引起不特定公众的注意。被申请人据此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作出行政拘留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系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青田县公安局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或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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