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青田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 主要内容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按国家规定做好衔接及规范。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由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三、解读机关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8-683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