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00850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1-05 1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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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现场处置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3火警分级

3.1一级火警(绿色)

3.2二级火警(蓝色)

3.3三级火警(黄色)

3.4四级火警(橙色)

3.5五级火警(红色)

 4监测预防

4.1火点监测

4.2火灾预防

4.3隐患消除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机制

5.3现场处置

5.4安全防护

5.5跨区域增援

5.6信息报送与处理

5.7信息发布

5.8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医疗队伍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通信保障

7.5物资保障

7.6资金保障

7.7技术保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8.2培训

8.3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区镇(乡)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本县内发生的军事设施火灾、矿井地下部分火灾、森林火灾等事故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 成立青田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全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火灾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灭火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择: 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县公安局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电信局、县新闻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海事处、县银保监组、县电力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

2.1.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县火灾事故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事故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应急管理局开展综合协调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县发改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4)县监察委:负责组织各级监察委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追究在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中的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的行政责任。

5)县公安局:实施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县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7)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急需物资应急生产和保障工作。

8)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放射源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敷设临时供水管线,或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确保火场用水;提供事故建筑审核、验收和相关设施图纸、资料;负责联系设计院专家、建构筑物专家到场协助处置。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用和组织救援所需的人员和救援物资运送车辆;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协调县海事处负责开展水上生命救助、灭火救助工作。

12)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和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13)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指导火灾事故现场废消水的排放;负责火灾现场所需的水利调度工作。

14)县电信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公司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5)市新闻办:配合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体征检测和康复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19)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协助燃气公司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燃料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勘察因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火势,实施灭火,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科学处置;根据职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1)县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22)县海事处:负责对辖区水域内的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事故处置所需的船舶调用、水域搜救等相关工作。

23)县银保监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行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4)县电力公司: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5)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26)县交警大队:实施事故现场周边和其他所需路段的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周围的交通秩序;负责开辟事故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施行。

27)事发地政府:协助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2.2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召集成员单位和邀请其他部分部门参加;牵头组建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家组会议。

2)统筹管理、协调处理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防灭火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

3)编制和修订县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4)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汇总需调用的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联络方式。

5)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6)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7)分析本县火灾事故规律、特点,动态掌握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8)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火警等级、火灾发展趋势、次生灾情的影响和涉及范围,以及灭火行动需求,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接近火场、便于指挥、方便撤离、比较安全的地点。

发生三级、四级、五级火警,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现场灭火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指定人员担任。

发生二级火警,以事发地的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

发生一级火警,由事发地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3.2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收集火场信息,制定和决策灭火救援方案,部署灭火力量,下达战斗行动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参战力量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3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灭火救援组、技术指导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行动组,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可另行增加行动组:

1)灭火救援组: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公司、事发单位参加,负责灭火救灾、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电信局、应急专家组、事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救援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警戒疏散组: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隔离、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物资保障组:县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5)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参加,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体征检测和康复工作。

6)新闻发布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银保监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8)事故调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委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4 专家咨询机构

县指挥部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县专家组),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指导、辅助决策机构。县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建构筑物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或者县级火灾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3 火警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将火警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3.1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下同)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偏远农村及其它明确不会造成较大火灾的火警;

 3.2 二级火警(蓝色) 

1)有1~2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发生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县重点单位火警;

 3.3 三级火警(黄色) 

1)有3~4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6)市级重点单位火警。

 3.4 四级火警(橙色) 

1)有5~9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6)省级重点单位火警。

 3.5 五级火警(红色) 

1)有10名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各级消防部门指挥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县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本部门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4.3 隐患消除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消防工程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立即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2)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

3)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

4)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5.2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发生二级火警,原则上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根据灾情实际,县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

2)发生三级以上火警,或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授和处置的火灾事故,本预案必须启动,并请求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3)县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供水、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30分钟内完成各项响应准备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命令第一时间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45分钟内完成各项响应准备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命令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5.3 现场处置

现场灭火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2)人员和物资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向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在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3)事故抢险救援。消防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县卫生健康局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环境污染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5.4 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5.5 跨区域增援

县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县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县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县指挥部指令后,要在半小时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火灾现场。

5.6 信息报送与处理

5.6.1报告程序

县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

5.6.2 报告内容

根据不同阶段,报告火灾事故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火灾面积、燃烧物质、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救援的进展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5.6.3 报告原则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三级、四级、五级火警信息应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

2)相关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 响应结束

现场火势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同时,现场灭火指挥部予以撤销。

6 后期处置

1)对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3)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社会应急力量,同时推动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2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发地政府牵头,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 通信保障

县电信局要协调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部、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7.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建设,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如在数量上不足或质量过期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6 资金保障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7.7 技术保障

消防和科技部门要加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健全火灾事故处置应急专家组建立,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之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8.2 培训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之规定开展培训。

8.3 演练

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单位,根据《青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织重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预案实施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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