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00814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1-05 1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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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职责与组织指挥体系

2.1 职责

2.2 组织指挥体系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启动标准

4.3 财政收入政策

4.4 财政支出政策

4.5 预算调整

4.6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并确保各项处置工作能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丽水市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青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3.2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田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职责与组织指挥体系

2.1 职责

县财政局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及时向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反映情况,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接受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的指导和帮助。

2.2 组织指挥体系

2.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县人大财经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人行青田支行、县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2.2县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财政局办公室承担。县财政局内部科室分工:预算局牵头负责研究制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支出政策,提出政府资源的筹集与分配方案等工作;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的拨付等工作;其他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实现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省财政厅给予应急障的,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起草相关报告,报送省财政厅。需要县财政局给予应急保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局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电子)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3.2.4 县财政局局内处置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并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县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局内预算局后报县财政局领导。

4.1.2 县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部门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县财政局应急保障的事项。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县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单位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4.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4.4.3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县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4 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县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县财政局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动用预备费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压减财政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县财政局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6 附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每一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应派员参与事件主管部门组织的总结评估。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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