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93964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21-01-21 11: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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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件,切实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丽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青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外辐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健全企业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组织体系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和县(市、区)指挥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公安局、财政局、县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委、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向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以上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市有关部门、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做好跨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负责开展本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演练;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

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全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3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消防灭火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财政局:负责级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5县卫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各卫生健康单位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公众宣传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青田海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工作机构下设监测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安全保卫组、专家咨询组和舆情信息组。

2.2.1监测协调

监测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牵头,公安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配合相应机构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各地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开展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应急救援组

应急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指导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2.2.3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主要职责为: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与撤离工作。

2.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牵头。主要职责为: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审查各应急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意见。

2.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事发地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卫健部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并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宣传部(网信办)和上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辐射事故影响跨青田县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要及时向政府和生态环境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3.1.1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2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卫健部门报告,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2)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④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报告情况。县政府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

1)III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并报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及时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应急处置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I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县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专人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各级、各专业力量开始实施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监测等应急支援行动,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监测组负责进行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3.3.1响应程序

1)III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后,立即上报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急响应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县指挥部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II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初判为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1 信息通报

事发地市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2 信息发布

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终止

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指挥部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较大辐射事故,指挥部依据生态环境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6.2 物资装备保障

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3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可按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相关规定,安排资金预算。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通信保障

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6.6 科技支撑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政府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政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3 演练

政府定期(三年一次)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8 附录

8.1 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的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3-5年修订1次。当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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