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93954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21-01-21 1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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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技术专家组

2.4 应急处置机构

2.5 组织框架图

3 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灾害补偿

6.3 抚恤和补助

6.4 恢复生产

6.5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治安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经费保障

7.7  培训和演练

7.8  宣传教育

7.9  奖惩措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专家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机构,负责领导、组织、部署本县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各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县指挥部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和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动物紧急免疫。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县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网络信息进行研判,编辑上报网络舆情信息。指导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县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免疫、无害化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4)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各道路运输单位和经营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负责保障公路畅通,保障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

6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监测、预警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

7)县经济商务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市场供应生活必需品监测,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负责卫生监督执法。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团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等采购动物和动物产品原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10)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做好疫区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的劝导、制止、查处和依法移交案件等工作。

11建设局:做好餐馆餐厨垃圾收运管理,严禁餐馆泔水流入养殖场饲喂生猪。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担任。主要职责为: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县、乡镇(街道)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3 技术专家组

县畜牧发展中心负责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专家组,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机构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组织框架图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内,本县连同相邻县的毗邻区域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且本县有疫情乡镇的;本县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县连同相邻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严重疫情,且本县有疫情乡镇的;本县10个乡镇连片发生,或疫点数到达20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有两个或多个县发生疫情,且本县有疫情乡镇的;本市有3个以上县发生疫情,且本县有疫情乡镇的

4)全国新发非洲猪瘟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乡镇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3.2 重大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内,本县连同相邻县相邻区域发生疫情的;本县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县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本市有2个以下县发生疫情,且本县有疫情乡镇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21天内,非洲猪瘟疫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3 较大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在本县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本县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乡镇连片发生猪瘟、小反刍兽疫、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乡镇连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21天内,非洲猪瘟疫情在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

7)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

(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3)21天内,非洲猪瘟疫情在1个乡镇发生。

(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乡镇(街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

4.3.2 报告形式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县政府,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农业农村部门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街道)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重大(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后,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县政府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发生地县政府同时启动本级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并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5.2.2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发生地县政府同时启动本级预案,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3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街道)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县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行日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监管。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

5.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疫情发生地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报告。

6.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卫生健康、县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且相对固定。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同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7.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健康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5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

   7.7 培训和演练

   农业农村部门在林业、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8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9  奖惩措施

   县级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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