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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修订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突显五大变化
索引号: 002652678/2021-93858 发布机构: 青田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1-01-15 1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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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印发了《青田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青田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共16条,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修订后的办法有五大变化。一是更加突出规划要求。明确要求:“根据青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或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规定了发改、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明确“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以保障配套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是具体明确配建规模和标准。规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要在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四是统一规定了配套园的办园性质。只能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五是明确规定了举办配套园的保障措施。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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