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行政区域内建设公墓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07-21
第八条
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八、决定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九、数量限制
根据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
十、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的审批手续。
十一、禁止性要求
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公墓建设申请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当地政府同意兴办公墓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公墓规划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意见和同级发改、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8-6501915
办公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综合受理窗口1-4号;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窗口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6个工作日 | 处室工作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对于审核通过的,拟定批复;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局机关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作出许可决定的,下发批复;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局机关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处室工作人员 | 送达批复。 |
十五、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建设公墓的批复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8-6501915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综合受理窗口1-4号
受理接待时间:全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8-650191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