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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1-12 1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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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行政区域内建设公墓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07-21

第八条  

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市级法律依据

 

县级规定

 

、受理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决定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根据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

、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的审批手续。

十一、禁止性要求

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公墓建设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当地政府同意兴办公墓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公墓规划图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意见和同级发改、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8-6501915

办公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综合受理窗口1-4号;

、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0个工作日

窗口工作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6个工作日

处室工作人员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1.对于审核通过的,拟定批复;
2.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5个工作日

局机关人员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作出许可决定的,下发批复;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回复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

1个工作日

局机关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送达

10个工作日

处室工作人员

送达批复。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建设公墓的批复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8-6501915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综合受理窗口1-4号

受理接待时间:全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8-650191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次数说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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