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政协第十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134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青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田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青政协〔2018〕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协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通过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建立提案办理质量评估体系,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促使提案在助推青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好作用。
第三条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在县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县政协提案委负责做好民主评议的有关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民主评议过程中,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界别、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县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 评议对象
由县政协提案委从该年度提案承办单位中选择,注重选择该年提案办理任务较重,所承办的提案涉及面较广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单位确定作为评议对象,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六条 评议内容
(一)组织领导。承办单位是否制定了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提案办理实施方案;是否召开了会议集体研究提案办理工作;在提案办理工作上是否有明确的负责人、承办科室和具体责任人。重点提案是否由单位主要领导领办,重要提案是否由单位分管领导领办。
(二)协商沟通。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前和办理过程中是否积极主动与提案者及相关界别充分协商沟通;是否听取有关办理意见和建议。
(三)办结时间。承办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答复提案,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提案者、提案交办单位、县政协提案委反馈办理结果。提案答复行文格式是否规范,是否针对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答复。
(四)办理实效。承办单位是否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提案办理取得实际成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是否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是否制定计划拿出逐步解决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是否向提案者充分说明情况,得到提案者认可。
(五)答复情况。提案答复行文格式是否规范,是否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答复。提案答复是否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提案者是否满意。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是否及时征询提案者的意见,重新办理,重新回复;提案者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是否向提案者和县政协提案委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八条 评议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被评议单位建议名单,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评议对象,组建相应民主评议小组。县政协提案委制发评议通知和评议标准到被评议单位。评议小组召开动员座谈会,部署评议工作。
(二)单位自查阶段。被评议单位在完成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对照评议通知和评议标准的要求,自行检查评估,并做好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被评议单位将自评情况通过书面形式报送相应评议小组和县政协提案委。
(三)组织评议阶段。各评议小组到被评议单位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研视察,形成初步评议意见。县政协常委会听取被评议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听取评议小组对评议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评议意见,逐个形成提案办理工作的评议意见。
(四)整改反馈阶段。评议结果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县政协提案委将评议意见送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单位,根据评议意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整改,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或说明意见报县政协提案委。
(五)结果运用阶段。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和途径公布,通过县政协办公室报县委、县政府,作为相关提案承办单位年终评先的依据。县政协在每年全体会议上通过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