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9-04-22 15:52:49     文章来源:青田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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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3日政协第九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48日政协第十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青田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青田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两个高水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青田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青田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所作全市性决议和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青田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任免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通过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和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青田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青田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评议报告、调研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在青的市政协委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

(三)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主任;

(四)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五)部分县政协委员;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情邀请中共青田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实地视察考察、与县直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青田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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