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进一步发挥好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作用,推进政协民主评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评议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形式,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 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民生问题落实,以促进工作效率提升和政策规定落实为出发点,着重从被服务对象的角度进行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党的领导,民主监督原则。民主评议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据民主监督的原则有序开展。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民主评议工作要以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基础,反映情况真实可信,分析问题客观公正,评议中肯坦诚,建议切实可行。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民主评议工作要契合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把促进发展作为评议工作的总要求、总抓手。
(四)注重民意,讲求实效原则。评议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民意,关注民生,着眼于科学发展,寓评议于服务之中,以评促提。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县直机关及服务单位(含垂直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
2.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3.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4.民生实事落实和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5.对政协提案、建议、社情民意等的办理落实情况;
6.其它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六条 民主评议形式。通过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座谈访谈、实地视察、基层调查、多方征询、测评、集中评议等形式开展。
第七条 民主评议工作在县政协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每年评议的单位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具体评议工作由相关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实行一个被评议单位建立一个评议小组的方法,由政协分管主席担任组长,相关专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性质,从委员中选择具有相应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委员担任评议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评议员。
第九条 制定方案。评议小组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特点,确定评议具体内容,拟定实施方案。
第十条 评议动员。被评议单位要主动配合评议工作,落实责任领导,按照民主评议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民主评议工作动员和自查自纠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调研。评议小组要主动了解被评议单位的业务、法规等相关知识,认真开展评议工作的前期调研。评议小组分别与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一般干部代表座谈,并深入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评议。召开县政协常委会进行集中评议,听取评议组对被评议单位的初步评议意见,围绕被评议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被评议单位主要领导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结果报送。评议小组综合常委会评议意见,写出民主评议报告,经审定后提交被评议单位,并报送县委、县政府参考。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被评议单位根据民主评议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提交整改报告,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评议小组通报整改情况。评议小组视情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期间视情邀请新闻媒体对评议活动进行报道,增强民主评议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第十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