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等,结合青田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中心、倾力服务大局、真情服务群众,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
第三条 委员视察是县政协组织委员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的贯彻落实情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第四条 委员视察要选择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委员有条件深入研究的课题。视察课题的确定要与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的议题相衔接,与重点提案和重点调研相结合。
第五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视察、常委会视察、专委会视察和界别视察等。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方式主要有: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等。
第七条 委员视察工作由县政协秘书长会议统筹安排,由相关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委员视察活动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的需求,组织视察团(组),参加视察的委员以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在青省市委员参加,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行采访报道。
第九条 各承办专委会在视察前要按照视察活动的目的、步骤、重点和要求,做好收集资料、安排日程等准备工作,拟定视察方案。方案审定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函,告知视察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参加人员等事项,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同时提前将视察方案通知参加视察的委员。
第十条 视察活动结束后,各承办专委会对视察活动成果、发现的重要情况和提出的建议,以视察报告或建议案等形式提交政协办公室,经领导审定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可以大会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
第十一条 县政协办公室和相关专委会要跟踪了解视察成果的转化情况,将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吸收采纳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反馈给参加视察的委员,引导委员进行更深层次的调研与思考。
第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自觉遵守视察活动纪律和各项规定。委员收到视察方案后,要围绕视察主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知识,主动收集有关资料,提前进行相关研究,努力为解决实际问题献计献策,确保视察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委员参加视察活动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因故不能参加视察活动时,应提前请假。
第十四条 委员视察应本着“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严格纪律,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第十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