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政协第九届青田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田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能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委员履职的管理和服务,结合青田政协工作实际,在《青田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能考核办法》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和客观、综合的评价,全面掌握委员履职情况,激发委员履职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进一步引导委员热爱政协工作、珍惜委员荣誉,提高委员履职责任感和能力,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
二、评价对象
青田县政协全体委员。
三、评价内容
由基础事项、动态事项和奖励事项三部分组成。
1.基础事项:是指按照委员履职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种会议和履职活动。
(1)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
(2)参加县政协、各专委会或界别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民主监督活动。
(3)提交提案。
(4)反映社情民意。
2.动态事项:是指除基础事项外的其它履职事项。
(1)撰写全会大会发言材料、作大会发言。
(2)撰写调研、视察等民主监督报告,撰写文史资料等有关政协文稿,报送各类信息。
(3)参与政协宣传和理论研究活动,在媒体、政协刊物上发表政协理论文章及其他新闻类文稿,参加广播电视节目等。
(4)学习培训会、专题协商会、通报会、约谈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
(5)参与市、省政协组织的专项活动。
3.奖励事项:是指委员履职活动取得重要成效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1)提案得到县主要领导批示或被评为优秀提案,或列入年度重点提案、重要提案、热点提案等。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上级政协录用或得到县级以上领导批示。
(3)全会大会发言材料被评为优秀。
(4)调研、视察等民主监督报告得到县领导批示。
(5)撰写政协理论文章或政协宣传类文稿获奖的。
(6)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政协表彰的综合性荣誉。
(7)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或者其他对政协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情况。
四、评价标准
1.基础事项计分。
(1)参加全体会议。委员参加大会和小组活动的,以半天为一个记分单位,每次得5分,因故请假不得分,无故缺席每次倒扣5分。
(2)参加常委会。常务委员参加常委会议的,以半天为一个记分单位,参加一次得5分,因故请假不得分,无故缺席每次扣 5分。
(3)参加活动。参加县政协、各专委会和界别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民主监督活动,以半天为一个记分单位,每次计 5分。
(4)提交提案。个人提交的建议被立案的每件计15分,未立案的计5分,附议的不计分。专委会或界别提交的集体提案予以立案的,执笔者每件计15分,该专委会、界别参与调研的委员每人得5分。
(5)反映社情民意。提交的相关信息被县政协录用,或者被推荐到上级政协的,每件计20分。未被县政协录用的每件计5分。
2.动态事项计分。
(1)撰写大会发言材料每件计30分,大会发言每次计 10分。
(2)撰写调研、视察等民主监督报告文稿,每件计 30分。
(3)撰写各种通讯、活动信息和新闻稿件等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协刊物或者媒体录用,分别计20分、40分、60分、80分。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市、省、国家政协录用的分别计 40分、60分、80分。
撰写文史资料、政协宣传、理论研究等文章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协刊物或者媒体录用,分别计30分、60分、90分、120分。
各类稿件未被采用计5分,被不同层级多次录用按照最高层级计分。
(4)以委员身份参加广播电视专题节目或者采访的每次计20分。
(5)参加县政协学习培训会、专题协商会、通报会、约谈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应邀参加常委会等会议,以半天为记分单位,每次计5分。
(6)参加市、省政协组织的专项活动,一天以内的记10分,一天以上的记20分。
3.奖励事项计分。
(1)提案得到县主要领导批示或被评为优秀提案奖20分,列为重点提案、重要提案、热点提案的奖 10分,不重复计分。
(2)反映社情民意得到县、市、省、国家领导批示的再奖20分、40分、60分、80分。如信息得到多位同级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计分,得到不同层级领导批示的按照最高层级计分。
(3)全会大会发言材料,被评为优秀的奖 20分;发言材料得到县主要领导批示并列入调研、视察的再奖20分。
(4)撰写调研、视察等民主监督报告得到县领导批示的奖20分。
(5)撰写政协理论文章或政协宣传类文稿获奖的,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奖20分、40分、60分、80分。
(6)委员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获得县、市、省、国家级党委、政府和政协表彰的综合性荣誉,分别奖20分、40分、60分、80分。同一层级的表彰不重复计分。
(7)参加市、省政协组织的专项活动,在活动中起重要作用或获奖的,酌情奖励10—30分。
(8)委员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或者其他对政协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由主席会议协商酌情奖励。
五、评价方法
1.建立履职档案。县政协委员工委为每一位委员建立履职档案,及时记录和反映委员平时履行职能的情况,所有数据由委员工委统一录入委员个人档案库。
2.收集委员履职信息情况。
(1)全会期间委员的履职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和各活动组召集人负责提供有关数据。
(2)委员撰写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3)委员撰写社情民意、参与征文、在媒体和政协刊物发表文章和其他信息情况,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4)平时专项活动中委员的履职情况由各专委会、界别或专题活动组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5)委员政协文史类稿件情况由文史委提供相关数据。
(6)委员个人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获得荣誉等情况,由委员工委负责收集相关数据。
3.履职情况评价。
(1)评价时间。本办法的评价时间为:本次全会开始到下次全会召开前的时段为一个评价年度;年度累计后作为一届的综合评价。
(2)评价原则。采取日常统计和年终评价相结合;年度累计和届终评价相结合。县政协委员工委于每年全会前一个月对委员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计分。
六、结果运用
委员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委员评优表彰、诫勉谈话、劝辞调整和换届推荐的重要依据。
1.以委员履职数据作为委员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对县政协常务委员和非常务委员的履职情况分别进行排序。委员履职分数排名情况将在全会期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2.评优奖励。
(1)设立“优秀政协委员”综合奖。对年度履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靠前的委员,经过综合评比,授予“优秀政协委员”称号。
(2)设立“提案积极分子”和“优秀提案”单项奖。对积极撰写提案,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达到一定水准的委员,授予“提案积极分子”称号;对撰写的提案在社会上反响良好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授予“优秀提案”称号。
(3)设立优秀大会发言单项奖。大会发言经过民主推荐、综合评比后,授予“优秀大会发言”称号。
(4)设立“优秀信息员”单项奖。对积极向政协报送各类信息,取得显著成绩的委员,授予“优秀信息员”称号。
3.诫勉劝辞。
年度履职分数排名末几位的委员,由县政协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达不到基本履职要求,连续两年排名落后的委员、两年不参加全会的委员、全会期间无故全程缺席的委员、全年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的常务委员,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予以劝辞。
4.委员在每届任期内的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届该委员去留的重要依据。县政协根据委员履职情况综合评价结果,提出下届续任委员建议名单和不适合续任委员提名的建议名单。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县九届政协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