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政协委员退出机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1-21 16:50:45     文章来源:青田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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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委统战部  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健全省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退出方式

县政协委员退出方式分别为: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

二、退出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在届内取得外国国籍的;

5.其他因辞去委员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届内累计两年履职综合评价不称职的;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6.届内因故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7.委员因履职等原因被诫勉谈话后,仍不主动改正的;

8.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者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4.届内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5.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6.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三、退出程序

(一)提出建议

辞去委员:符合辞去委员情形的,在委员本人向县政协党组提交辞去委员申请报告后,县政协党组按党内外分工分别协商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县政协党组研究提出是否同意辞去委员建议。

  责令辞去委员:符合责令辞去委员情形的,县政协党组按党内外分工协商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县政协党组研究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

撤销委员资格:符合撤销委员资格情形的,县政协党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按党内外分工协商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县政协党组研究提出撤销委员资格建议。

(二)提交办理

县政协党组汇总委员退出建议和协商意见报县委审定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办理结果处置

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县政协常委会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同时按党内外分工报送县委组织部、统战部。

四、暂停委员履行职责

委员可能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在启动相关程序前,应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县政协党组根据县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等提供的相关情况,按党内外分工协商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县政协党组研究提出暂停履行委员职责建议,经县委领导同意后,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暂停履行职责的委员经查不符合撤销委员资格情形的,县政协党组按党内外分工协商委组织部、统战部后,县政协党组研究提出恢复履行委员职责建议,经县委领导同意后,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主席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同时报送县委组织部、统战部。

五、保障机制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协委员退出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协党组、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和县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信息共享,规范有序做好委员的退出管理。

 (二)健全完善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每年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考评,确定委员履职的考评等次。

 (三)建立健全县政协党组、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互通委员信息制度。县政协党组、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要定期交流委员是否存在应退出的情况。县政协党组负责掌握委员的履职情况和各专门委员会、界别提供的委员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通报;县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县管干部的职务变动情况,及时向县政协党组和县委统战部通报;任何一方掌握委员应退出的情况,都应及时相互通报。

 (四)建立健全委员违法违纪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将委员及委员调整情况提供给有关单位。县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县政协委员作出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处理前应与县政协党组沟通,在作出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县政协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沟通、通报。

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办行政案件过程中涉及县政协委员,情形较为严重的,在做出处理前要和县政协党组沟通,并及时向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通报处理结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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