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青田县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办理办法
(2015年4月17日政协第九届青田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政协青田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分别由县委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县政协领导分工督办交由承办单位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办理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配合协作。
第四条 重点提案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一般为5件左右。其中集体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50%。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必须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反映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全局性、前瞻性较强,对有关部门研究宏观决策和中长期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社会各界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同时具备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要求。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
(一) 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推荐1—2件,作为重点提案备选件。
(二) 初选。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对提案委员会提交的重点提案备选件进行协商,研究拟定《重点提案初选名单》。
(三) 复选。《重点提案初选名单》在征求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意见后,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提出《重点提案备选名单》。
(四) 审定。《重点提案备选名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确定领办、督办件后,形成《县政协重点提案名单》,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 重点提案分别由县委县政府领导领办、县政协领导督办。领办、督办重点提案通过协商确定办理方案,组织专题调研、视察,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和“三见面”协商会等方式,督促提案办理落实。
(二) 重点提案应当重点办理。承办单位要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办理工作,要成立办理班子,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责任及办理时间,拟定办理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向领办、督办领导汇报。
(三) 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通过邀请参与实地考察、座谈、调研和走访协商等方式,充分征求提案者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书面答复之前,单位主要领导要上门沟通协商,征询提案者意见。
(四) 重点提案应在6个月内办复。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落实的,提案委员会视情组织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八条 县政协主席会议每年听取县委、县政府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