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能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5-25 15:03:02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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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能若干意见

2007713日政协第八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提高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扩大政协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政协委员要积极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政协统战理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能。凡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项调研、视察活动,政协委员都要按通知要求积极参加,并深入实际,收集各方面信息,积极为促进我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建言献策。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真心实意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每个政协委员每年至少要提出(联名提出)一件提案或反映一条社情民意。

联名提案者,应全过程参加提案的调研、酝酿、撰写。

第四条 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时,要遵守签到和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书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经秘书长批准;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议的,一般应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假;专委会、联络组、专题事项召集单位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时,应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相应负责人请假。

第五条 对在履行政协职能中表现突出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及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总结宣传,并通过评比优秀政协委员等形式,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六条 县政协办公室要把政协委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等履行职能及受表彰情况,及时通报给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委员所在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七条 政协委员在本届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下届不再推荐:

(一)两年未提出(联名提出)一件提案和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

(二)一年内无故均不参加政协专委会、联络组、专题事项召集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有本《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情形之一,涉及委员资格或职务变动的。

第八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一) 1次无故全程缺席或2次全程请假不参加全体会议;

(二) 2次在全体会议期间,只报到而不参加会议的具体活动。

第九条 政协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

(一)全年累计2次无故全程缺席不参加常委会议;

(二)届内累计3次无故全程缺席或6次全程缺席常委会议。

第十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委员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党政纪律,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含撤销职务)处分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决议,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若干意见》涉及政协委员、常委的资格或职务变动的,经常委会议通过,由县政协办公室在7日内以文件形式通知委员本人和有关单位;是政协常委的,报县委及有关部门备案。

对常委会议通过的有关资格或职务的变动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政协常委会申诉。常委会议负责复审。

第十二条 本《若干意见》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十三条 本《若干意见》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青田县委员会

OO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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