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协〔2012〕11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4月23日政协第九届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青田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协职能,促进青田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青田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青田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所作全市性决议和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审查通过提交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青田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 通过主席会议提交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会议的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半个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县直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在青的市政协委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
(三)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
(四)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视情邀请中共青田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会议;视情邀请有关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三章 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青田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根据常务委员会议议题,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好会前准备,要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县政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因特殊情况未办书面请假手续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缺席者所在单位和县委有关部门通报。对一年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职务。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青田县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青田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